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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不容践踏
发布日期: 2008-1-8 11:14:04 稿件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吴杭民
    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报道了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警察,携带公安局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要求拘传记者朱文娜。(1月7日《合肥晚报》)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曾经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但西丰县公安局的所作所为,就太让人匪夷所思了。刑法规定,诽谤罪属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诽谤案件必须是刑事案的被害人到法院起诉。朱文娜的代理律师也认为,如张志国不自诉,当地公安部门不应立案,也不能到北京拘传记者朱文娜。
    所以,在我看来,要拘传写负面报道的记者,是一起极其恶劣、极其严重的践踏媒体舆论监督权的事件,亟需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众所周知,舆论监督权是重要的政治权利。我们党历来把舆论监督作为全体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来强调。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所以,舆论监督权行使的成效如何,对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具有深远意义。 
    舆论监督权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权利。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舆论监督权根植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它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反映民意,表达民情,彰显正义与良知,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公众的民主力量。
    但是,由于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新闻批评,同时又主要是针对权力的批评,因此行使舆论监督权注定不会是轻而易举、一帆风顺的。但像西丰县公安局直接跑到媒体编辑部要拘传记者,似乎在此前还闻所未闻。如果事态任其发展下去,到时候,被批评的公安都可以跑到媒体来拘传记者,舆论监督权还不是被肆虐的公权力玩弄于股掌之间吗?新闻记者谁还敢行使神圣的舆论监督权?
    当然,我也欣喜地看到:几天前,上任伊始的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请各个新闻单位提供近期报道,特别提出“要负面的报道,看看我们做得不好或者不足,为市委下一步工作改进提供依据”。在很多地方,领导则把舆论监督报道比作“整改通知书”,积极回应、整改。而通常,一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度有多大,这个社会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需要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
    西丰县的主要领导,你为何不学学仇和书记那样,容得下负面报道呢?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岂容践踏,如果还肆意妄为,下场注定是狼狈不堪的。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吴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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