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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半夜鸡叫”凸显法定原则失灵
发布日期: 2008-3-3 10:03:59 稿件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财政部在凌晨调印花税调,这不是‘半夜鸡叫’吗?”针对去年5月30日印花税的突然调整致股市暴跌一事,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提出,这一调整致使股市暴跌,人心惶惶,公民的财产权和社会和谐均因此受到损害。(3月2日《南方都市报》)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把股民们至今记忆犹新的“5·30”事件,称之为“半夜鸡叫”,非常贴切和形象。因为,公众在不知情的背景下,财政部于去年5月30日凌晨12点,突然宣布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至3‰,一时间,股市狂跌,股民叫苦不迭。
  针对“5·30”事件,有论者认为,中国政府由此背上“政策市”的骂名;更有不少像朱征夫委员那样,建议任何税率、税种的开征都要由人大点头同意。类似这些尖锐的观点和建议,都值得国家政策制定者虚心接受或采纳。不过,笔者愿意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视角,来解读印花税“半夜鸡叫”现象。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在我国,从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始,才逐步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即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果我们仔细审视这款规定,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的有些勉强,仍旧开了让政府随意征税的口子。实现也是如此,一项统计显示,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法规大约有30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有50部,其中,经人大立法的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三部法律,即便如此,在这行政为主导的税收法规体系中,有相当数量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并未得到法律授权,而是由国务院,甚至国家部委自行决定的。
  就拿印花税来讲,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率由1‰上调至3‰,应由法律进行规定,或者由法律制授权国务院规定,但在去年印花税政策变动时,我们根本未见到任何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授权,而是由财政部擅作主张,自我授权进行税率调整的,显然,震惊中外“5·30”事件,凸显税收法定原则严重失灵。
  其实,在国外,税收法定原则是大多数国家一直遵循的,而且规定是相当严格。新加坡《宪法》第82条规定:“除经法律或根据法律批准者外,不得由新加坡或为新加坡之用,征收任何国家税和地方税”;日本《宪法》84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以,笔者以为,要想让印花税“半夜鸡叫”不再出现,必须用法律来固化税收法定原则,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1款的后半部分,即“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应当删掉,把税收立法权完全由人大统管起来。与此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应把税收法定原则写进国家《宪法》,惟此,国家的税收才能早日走上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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