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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就保证城市低收家庭住房用地答问
发布日期: 2007-10-9 16:15:46 稿件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作者:
  9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作出了部署。
  《通知》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主要采取了哪些政策措施,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将有什么样的帮助?就这些问题,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以下是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的问答内容。
  保障民生用地 落实调控政策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这个《通知》?
  负责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住房工作。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并召开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而切实做好政策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前的重要职责和紧迫任务。《通知》是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的重要体现。
  记者:此前,在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国土资源部门做过哪些工作?
  负责人: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方针政策,在调整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会同建设部等部门发出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曾转发。去年底,国土资源部又明确提出“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的调控政策。此外,在加快房地产闲置土地开发、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等方面,国土资源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
  记者:您能简单概括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吗?
  负责人:《通知》主要是从保证土地投放量、加快土地开发进度以形成有效住房供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监管等几方面入手,确保用地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优先安排土地 保证足量投放
  记者:在保证用地投放上有哪些要求?
  负责人:要保障住房供应量,首先是保证足量的住宅用地投放。《通知》体现了对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投入量,在供地上要“优先”考虑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应。
  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这一部分的用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等的建设用地也不得低于70%。
  记者:如何掌握地方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是不是“优先”安排了这些土地呢?
  负责人:今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每年3月底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加快开发进度 形成有效供应
  记者:据了解,当前住房供应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开发商囤积大量土地,形不成有效的住房供应,请问在加快土地开发进度、形成有效住房供应上,有哪些措施?
  负责人:主要是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坚决履行合同规定,缩短土地开发周期,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规定等措施。
  对单宗土地供应规模,要合理控制,以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现象的发生。
  关于闲置土地,对超出合同约定开发时间的,要限期动工、竣工,要根据超出时间分别予以罚款或无偿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此外,要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防止此类用地挤占政策性住房用地。
  记者:建设廉租房等住房,需要大量资金,请问在资金保障上有哪些安排?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精神,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
  加强批后监管 确保政策落实
  记者:廉租住房等的用地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对于改变用途的如何处置?
  负责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又将土地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对没有完成廉租住房等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的,第四季度不得再向其他商品房开发供地。
  要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记者:在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上,有哪些具体措施?
  负责人:在供地时要加强监管,保证供地计划的科学性和顺利落实。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批后监管。要加强检查,对房地产开发用地逐宗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
  要加强领导,加强督察,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合同等约定的,要严肃查处并按有关约定进行处罚。
  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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