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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次直接援引《物权法》条文进行判案
发布日期: 2007-10-17 16:14:19 稿件来源:新京报 作者:
  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车主6000元,系北京法院首次援引《物权法》判案
  车主尹先生给一家公司送货,货车因纠纷被扣,他起诉要求对方还车并赔偿损失。通州法院前日援引《物权法》有关条款,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车主6000元损失。据悉,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北京法院系统首次引用该法判案。
  法院判决查明,今年6月26日,尹先生购买了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用于货运经营。7月15日,他受雇前往北京鑫旺虹源科贸有限公司拉货,货车却被对方扣押。对方称,事因雇主与公司有经济纠纷。尹先生当日向通州区牛堡屯派出所报警。
  次日,雇主向鑫旺虹源科贸公司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后提车,但由于雇主没有还款,尹先生的车一直未能提走。
  尹先生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科贸公司还车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法院调解,尹先生在货车被扣押一个月后才取走车。
  此案审理期限横跨10月1日,通州法院因此援引《物权法》判决此案。
  法院认为,尹先生是货车的所有人,对货车有处分权,科贸公司没有经过尹的同意扣押货车,无权占有该车,侵害了尹先生权益,尹有权要求科贸公司返还;且科贸公司无权占有货车长达一个月之久,给尹运营造成了损失。法院依据物权、所有权条款,判决科贸公司赔偿尹先生6000元。
  据法院介绍,通州法院的这一判决为北京首例直接依据《物权法》判案的案例。
  - 法条链接
  通州法院援引的《物权法》相关法条:
  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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