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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落实第二套房贷新政是当务之急
发布日期: 2007-10-22 17:10:54 稿件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攀
  四大商业银行或将统一以户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 据报道,央行正联合四大商业银行讨论房贷“第二套房”的核定标准,预计近日将确立统一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而中国建设银行已经明确了“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以“户”为单位。这意味着,不出意外的话,这也将是其他三大商业银行的选择。
  首付款比
  例最少提至40%、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至少上调10%,第二套房贷新政从一出台就引起市场强烈关注。为了规避第二套房贷新政,市场买家开始考虑采取种种措施。比如,一些买家试图利用变更合同将首套房过户给直系亲属,而在四大商业银行可能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贷的这则新闻后,网友们的跟帖支招更是五花八门,比如用假离婚规避第二套房贷新政。从现有的利用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例子看,此举并非没有可能。
  就在第二套房贷新政的攻方——市场买家试图通过种种途径化解第二套房贷新政之时,第二套房贷新政的守方——不同银行从各自利益考虑对第二套房贷新政进行了不同解读。比如,在第二套房贷认定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户为单位这一问题上,中小银行选择以个人为单位,而建行选择以户为单位,而且这一认定标准极有可能在四大商业银行中推广。在第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上,各银行的不同解读说明,第二套房贷新政的守方首先“乱了阵脚”。
  其实,中小银行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贷有其必然性。尽管第二套房贷有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目的,但应该看到,购房贷款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主要是从整体来看。事实上,从局部来看,作为单个的银行,如果贷款人还不起月供,银行没收房产,在房价持续高涨的情况下,银行转手卖出也是一笔只赚不赔的好生意。从一定程度看,购房贷款还属于优质贷款,对于正处在上升阶段的中小银行来说,对第二套房贷作出宽松解读也是利益之需。
  建行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贷,而且,这一认定标准将可能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统一,显然,这符合第二套房贷新政初衷。但问题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户为单位,其他中小银行以个人为单位。由于中小银行在城市已经非常普遍,人们完全有选择中小银行的方便,这必将让第二套房贷新政的初衷大打折扣。而且,面对中小银行对购房贷款独享盛宴,以户为单位为认定标准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会不会在利益面前对这一标准在实际中“变通执行”?
  总之,从各家银行及市场买家对第二套房贷新政的不同解读和对策看,第二套房贷新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明确之处;而迅速落实第二套房贷新政,不仅考验人们对政策抑制房地产市场的信心,也是应对银行潜在金融风险的一个措施。因此,明确第二套房贷是当务之急。央行应联合银监会明确第二套房贷的有关问题,最大限度地统一标准、减少执行漏洞。(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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