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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规定:付清全部出让金才发土地使用证
发布日期: 2007-10-31 10:59:53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夏珺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一些开发商只缴了部分出让金就分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再用该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土地抵押贷款,进行滚动开发,容易造成拖欠土地出让金,引发金融风险,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据了解,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受让人依照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受让人只缴纳部分出让价款,地方政府就按土地受让人缴纳出让价款的数量分割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受让人再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申请抵押,并用抵押贷款支付剩余土地出让价款。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规定,给开发商以少量资金囤积土地留下空子,容易造成新的土地闲置、工程烂尾,不能形成有效住房供应,增加了金融风险。
  为此,国土资源部近日颁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作出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受让人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才能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开发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但地方政府不得为开发商分期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开发商以少量资金囤积大量土地谋取不当利益;二是避免开发商在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下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以少量资金获得大宗地中的小幅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以此作抵押向银行融资,增加银行的风险;三是有利于保障商品房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开发商在未缴清土地价款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出售房地产,影响产权人利益。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凡是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即按宗地拟定出让方案,按宗地组织出让,按宗地签订出让合同,按宗地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现行法律不允许在未缴清出让价款前将整宗地再分割为若干宗地,分割发放若干个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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