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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协秘书长详解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
发布日期: 2007-10-31 11:01:22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2007年10月30日15时,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新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与网民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摘要]
  [网友]地下车库、特别是做防空用的地下车库应该以产权为区分归宿依据,作防空用的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无疑归集到了整个小区的建设成本中,如开发商无产权则归业主。同理,对小区道路和绿化,小区业主、开发商均无产权,而这些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并负责维护。如小区范围内地下车库(非防空用)属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在出具产权证明的同时,还必须出具分摊公用面积的证明及负责相应的公用设施的维护费用。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如理解有问题,请建设部姜万荣同志指教并给出答案及相关理由。
  [陈伟]一是小区内占用防空设施的地下车库归属问题。我觉得地下车库的归属比较复杂,因为根据《物权法》是比较明确的,就是车库、停车设施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74条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就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约定来决定归属方式。约定有三种,一种叫出租,一种是出售,一种叫附赠,所以判断归属的时候要根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该尊重事实。由开发商和业主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决定它的使用以及它的收益分配。
【编辑:高勇】 【发表评论】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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