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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不满五年不得按市价卖 由管理部门回购
发布日期: 2008-2-19 11:24:20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
  今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将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昨天(2月17日),《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在北京建设网和首都之窗上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也是2月29日。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据悉,如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经满五年,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但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而如果是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就满了五年的,产权人则可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蔡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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