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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领导干部“公车私驾”等交通肇事致26人死亡
发布日期: 2007-8-24 16:50:02 稿件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立芳
  记者23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获悉,2005年以来广西发生35起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酒后驾车等交通肇事案件,致26人死亡,其中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交通肇事案件10起,县、市、区机关单位18起,乡镇机关单位7起。
  2005年9月10日22时许,时任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政委的黄某某驾驶警车从象州县城开往寺村镇,途中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车主及其5岁儿子被撞翻倒地。肇事后,黄某某逃逸,并叫民警余某顶替自己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2006年2月,来宾市纪委决定给予黄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2006年9月20日,时任全州县建设局党组副书记的蒋某某酒后驾车,造成在路外作业的群众一死二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协商,蒋某某赔偿死伤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4万余元。2007年5月,全州县人民法院以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同月,全州县纪委决定给予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件中,既有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驾驶未经年检车辆、超载、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也有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公车私用、借用占用外单位车辆的违纪行为。目前,涉案人员已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被免去领导职务,有的正在被立案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提出,要刹住领导干部“公车私驾”的不正之风,对疏于管理、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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