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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发布日期: 2007-6-12 13:39:03 稿件来源:中国·合肥 作者:

    一、许可事项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许可条件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许可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三)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调查并核定票种、数量及购票方式;
  (四)符合条件的,发放《统一发票领购簿》;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期限
  长期。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纳税人票种核定表;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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