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许可条件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许可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三)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调查并核定票种、数量及购票方式; (四)符合条件的,发放《统一发票领购簿》;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期限 长期。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纳税人票种核定表;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