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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发布日期: 2007-6-12 13:40:00 稿件来源:中国·合肥 作者:

        一、许可事项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
  (二)聘请专业记账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理建账和办理账务确有实际困难。

  四、许可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三)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查、核实;
  (四)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期限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行政许可期限应以一个纳税年度为限;对纳税人申请使用税控装置的行政许可期限,应按照国家关于税控装置的具体规定确定。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生产经营规模的情况说明;
  (五)建账能力及聘请专业记账机构或财会人员代理建账确有困难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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