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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发布日期: 2007-6-12 13:40:48 稿件来源:中国·合肥 作者:

一、许可事项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许可条件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各类普通发票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用车辆运输,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六)生产经营地在安徽省范围内。

四、许可程序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招标公告;
  (二)印制企业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受理申请;
  (四)招标评议;
  (五)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发票承印企业,发放《普通发票准印证》。

五、许可数量
    全省3家。

六、许可期限
    根据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实际管理状况,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取消印制发票许可资格。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文化部门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印制设备、技术水平以及保管、运输能力的情况说明;
  (六)企业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 
  (七)根据招标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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