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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探亲
发布日期: 2007-6-12 15:06:23 稿件来源:中国·合肥 作者:

一、申请条件
1、近亲属为在香港、澳门定居、就业或应聘就业。近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二、手续
1.申请人接受询问,并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市区居民除己报备的特定身份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和两张两寸照片。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要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即香港、澳门身份证和回乡证的复印件。
4.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应聘就业的需提交香港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或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物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复印件。
5.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探望配偶的,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未满14周岁或60周岁以上,或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其他申请人,签发1个月一次签注。每年可多次探亲。
 

【编辑:王自明】 【发表评论】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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