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组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行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以及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 (一) 车辆报废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海关监管的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物资回收公司的《汽车更新技术鉴定表》(报废单)。 将以上有关材料交到受理登记窗口后。为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车主应当在受理登记窗口当面签字。 待领取《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后,按《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的提示办理缴费;在档案管理窗口交回机动车牌号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 车辆灭失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海关监管的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灭失应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出具证明;因车辆被盗造成的车辆灭失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将以上有关资料交到受理登记窗口后。为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车主应当在受理登记窗口当面签字。 待领取《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后,按《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的提示办理缴费;在档案管理窗口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