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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 2007-6-12 15:10:12 稿件来源:中国·合肥 作者: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组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行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以及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
    (一) 车辆报废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海关监管的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物资回收公司的《汽车更新技术鉴定表》(报废单)。
    将以上有关材料交到受理登记窗口后。为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车主应当在受理登记窗口当面签字。
    待领取《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后,按《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的提示办理缴费;在档案管理窗口交回机动车牌号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 车辆灭失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海关监管的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灭失应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出具证明;因车辆被盗造成的车辆灭失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将以上有关资料交到受理登记窗口后。为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车主应当在受理登记窗口当面签字。
    待领取《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后,按《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的提示办理缴费;在档案管理窗口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编辑:王自明】 【发表评论】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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