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
根据《制度》规定,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均可提出申请。但如果连续两年不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则不得申请授予高一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者要向体育活动指导地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或被委托的组织提出申请,索取《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称号申请书》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推荐书》,由申请者本人和申请者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分别填写。然后,在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审批表的同时,要提交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申请人的上述材料完全齐备后,主管部门才能受理申请。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评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被委托的组织要设立评审委员会。三级、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由5—7人的单数组成,一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由9—11人的单数组成。评审委员要由主管机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聘任,一般任期4年。
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原则,政派公道,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科学客观地对每一个申请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相应技术等级的评审结论。评审会议必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到会,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授予。
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由有相应等级授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依三级、二级、一级和国家级的顺序,分别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地(市)体育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国家体育局行使。
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除对评审结论显失公允的特殊情况可提请评审委员会复议或不予批准外,均应根据评审结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报主管领导签发,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批准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并给发级证书、证章。 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应凭批复件在一个月内到主要活动指导地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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