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04]72号)精神,我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程序为: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租借100万公斤以上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4、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二)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者租借5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审批机关 省、市、县(区)粮食局为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机关。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到审批机关申领《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提交材料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的《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证明材料; (6)保管人员、检验人员的有效证件。 2、个体工商户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签字的《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证明文件; (4)仓储设施证明文件。
四、受理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机关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五、审查程序 1、简易审查程序。凡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2、一般审查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机关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六、工商登记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尚未登记的申请人,持收购许可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在2004年11月2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持收购许可证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经审查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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