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程序 (1)国家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决定,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核、申诉; (2)受理机关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限期补正、立案处理或不予受理); (3)对于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组成公正委员会; (4)通知被申诉机关应诉(10天内提交答辩书); (5)进行案件调查审理; (6)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诉报告; (7)受理机关审核并做出决定(自立案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的可延长30天); (8)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 2、受理复核、申诉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作出决定处理机关或人事局提出复核、申诉。 (1)行政处分; (2)辞退; (3)降职; (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人事处理决定。 3、受理时限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申诉,应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提出。 对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申诉,在接到国家公务员提出复核、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充。过期不补者,视为不再申诉。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的,办理期限可延长30天。 4、提出复核、申诉应附材料 (1)填写《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请书》或《国家公务员申诉申请书》一式两份; (2)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附上复核机关做出的决定(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