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和合肥市的有关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流程是: 1、 立案: (1) 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一式两份)。 (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2、处理: (1) 调查。仲裁庭依职权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2)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3) 开庭。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开庭处理。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 (4) 结案。一般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时限由仲裁委负责人决定。 3、执行、复议与诉讼: (1) 执行。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 (2) 复议。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或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复查。 (3) 诉讼。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经仲裁委裁决后,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仲裁决定不服的,也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务咨询电话:0551-2643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