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人事争议仲裁费标准的函》(皖人办函复[1999]11号)悉。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197号文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核定的人事争议仲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一方在3人以下的,每件20元;3人以上和属单位集体的,每件40元。由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办事机构受理通知书5日内交纳。 2、案件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各预交100元。由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副本后,5日内分别预交。案件结案时按实际开支结算。仲裁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字[1999]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