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05号令)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的单位及自然人; 2、投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 3、必须具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1名; 4、一定的营业场所,而且出具属本单位房产证明或1年以上租房协议; 5、传真机、直线电话、电脑联网等办公设备; 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旅行社名称预先核准书》; 2、申请人提交设立旅行社申请报告; 3、申请人领取《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交工本费21元,准备相关材料; 4、申请人提交《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市旅游局查验资料; 5、提交资料经审查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6、申请人从市旅游局收到设立旅行社的批复后,将10万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转至市旅游局质量保证金账号上; 7、市旅游局将有关材料上报省旅游局备案,领取许可证编号; 8、通知申请人领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收取35元工本费。 办理期间及服务承诺: 2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3份)。旅行社名称应符合旅游和工商部门有关规定,国内社不能有国际、海外等字样,须包含有旅行社字样在内; 2、申请人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3份),并按《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3、属本单位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5、旅行社总经理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有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一式3份); 6、旅行社部门经理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有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一式3份); 7、旅行社财务人员(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