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发起人(简称申请人)申请 申领条件: 1、 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有关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下文批复,制作证书,发给申请人 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隶属关系(以机构办公所在地为准) 1、 合肥市市区单位的申报材料报各区财政局,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2、 三县的申报材料报县财政局,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和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 2、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3、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制度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持批文和证书,去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办理公司设立有关事项。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5日内报有关财政部门备案 注: 1、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办理地点:各县区财政局会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