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加油
单位在定点范围内选择加油站 ↓ 双方就加油办法、结算方式等事项签订协议 ↓ 凭行驶证定点加油 ↓ 单位凭协议支付油款
备注: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包括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大车、小车、摩托车以及其他特种车辆,无论购置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定点加油;在市外出差的车辆如需途中加油,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2、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二)定点加油 一般性维修
单位在定点范围内选择维修企业 ↓ 双方就维修办法、结算方式等事项签订协议 ↓ 指派专人负责送修 ↓ 维修后,由送修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和司机签字后出厂 ↓ 单位依据协议支付维修资金
2、大修(实行事前鉴定制度)
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书 ↓ 财政业务处室审核 ↓ 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鉴定 ↓ 采购单位在定点范围内确定维修企业 ↓ 签订合同 ↓ 维修、验收 ↓ 单位依据合同支付维修资金
备注: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维修。在省外执行公务需临时维修的车辆以及专业工程车、大型客车不在此范围。 2、维修费用由各单位根据维修合同、修竣验收资料及维修企业的发票进行结算,维修资金按国库支付的规定实行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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