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二、审查内容: 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三、办事条件: 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市政务中心农委窗口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权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五、承诺时限: 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六、收费标准: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附后)。 七、联系电话:0551—3537917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网址:http://hf.ahny.gov.cn http://www.hfxzzx.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