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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报条件
发布日期: 2007-6-13 14:45:36 稿件来源:中国·合肥 作者: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按权属登记申报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直单位及中央驻肥单位需经原产权单位、省直房改办及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省直单位已购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上市交易:
  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住房;
  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住房或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未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
  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规
  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住房;已确定属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住房;
  产权有争议的或者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住房;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住房。 
【编辑:王自明】 【发表评论】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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