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记中请审批表(表格);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表格)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表格)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7、《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报报告为准。 8、标有分割住房平面位置的地籍图或地形图及住宅小区平面布置图。 备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整个项目验收合格后转让前,持以上材料至市政务中心国土局土地登记窗口办理分割登记,同时对分割后剩余土地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