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审批分类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方案报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二、规划审批办理时限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设计条件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或作出不予核发的决定。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方案报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召开专家评审会、规划委员会所需时间)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竣工验收 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 说明: 1、规划审批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毕,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合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规划审批中涉及联合审批的,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4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3、规划审批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告知申请人理由。 4、规划方案报审中需由合肥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会和全体委员会审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规划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4、《安徽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5、《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6、《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 7、《合肥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8、《合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9、与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