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申报条件 有健全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即单位分管领导、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有较完备的用水节水统计台账;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无浪费水现象;完成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型器具;前期考核没有节余计划,并且超出计划量5%以上(含5%);没有无故拖欠加价水费的单位。 调整计划的时间以申报日为准,在考核期的季(月)中15日(包括15日)以前申报的,可在该考核期调整并考核;15日以后申报的,在下次考核期起调整并考核。第一季度不受理调整计划。季度、月计划考核期的统计水量和计算时间,以市供水集团当期抄表计费水量和计费时间为本次考核依据。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注明调整计划的理由,因生产发展、经营范围扩大、人口增加、生活水平提高等确需调整计划的,持相关文件材料(原件)及测算依据书面申请。 2、因基本建设施工需要增加临时用水计划的,需持书面申请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因基本建设需要增加计划指标的,需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因售后住户陆续进住等原因需要增加计划指标的,需持足以证明住户进住情况的资料(包括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证明材料)办理。 四、办理流程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节水办查勘现场后审核→市建委批准→通知申请单位 五、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责 任 人:汪 跃(办理机构负责人)韩 闯 潘成龙 徐晓鸣 吴 冰 张 欣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节水办联系电话:2671545 2671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