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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住宅小区、厂(矿)区、机关、学校内市政设施移交市政部门管理的审批
发布日期: 2007-6-13 15:44:42 稿件来源:中国·合肥 作者:
  一、设定依据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二、申报条件
  1、工程性质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范畴;
  2、工程已竣工并有完整的工程资料;
  3、有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的能力;
  4、有按国家标准交纳运营、维护费用的能力。
  三、申报材料
  1、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规定内容提供建设资料;
  2、提供必要的管理、维修条件的说明材料;
  3、按照国家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所需缴纳运营、维护费用说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登记并填写申请表;
  2、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将申报材料分别提交质监、市政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组织以上部门人员到工程现场踏勘;
  3、受理人员(市政管理处)将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的初审结果报市建委领导审批后,办理审批手续;
  4、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材料。
  五、承诺时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办理机构:合肥市建委城建处
  责任人:琚  斌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城建处联系电话:2650152
【编辑:王自明】 【发表评论】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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