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申报条件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办理备案手续。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图。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申报。 2、窗口通知市拆管办秘书科领回申报材料,秘书科登记后将申报材料移交市拆管办管理科,由管理一、二科查勘现场,审查拆迁计划及补偿安置方案,召开被拆迁人听证会,委托评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条件符合的,起草《拆迁批复》,并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合政[2002]194号)有关拆迁安置资金监管的规定核定监管资金金额,报拆管办领导审批。 3、申报材料经领导审批后再转秘书科。在申请单位按规定转入拆迁安置监管资金、交纳拆迁管理费后,秘书科将拆迁批复、《房屋拆迁许可证》交建委窗口。 4、窗口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 五、承诺时限 在申报材料齐备、监管资金到位、按时缴纳拆迁管理费的情况下,拆管办在10日内完成项目审批工作。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1、标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其中住宅按5元/平方米计收;非住宅按9元/平方米计收。 2、依据:合价行费[2002]66号。 七、实施主体: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魏星刚、徐 勇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市拆管办管理科电话:2648212,2614940 延期拆迁申请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申报条件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申请延长拆迁期限。 三、申报材料 1、延期拆迁的书面申请; 2、原《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窗口通知市拆管办秘书科领回申报材料,秘书科将申报材料呈领导批示后移交管理科,管理科在核实情况后,起草是否同意延期拆迁的决定,同意延期拆迁的须确定具体的延长期限并报领导签发; 3、签发后的决定,由秘书科返回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由窗口通知申报单位领取。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魏星刚、徐勇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市拆管办管理科电话:2648212,2614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