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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及延期拆迁许可
发布日期: 2007-6-13 15:47:20 稿件来源:中国·合肥 作者:
  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申报条件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办理备案手续。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图。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申报。
  2、窗口通知市拆管办秘书科领回申报材料,秘书科登记后将申报材料移交市拆管办管理科,由管理一、二科查勘现场,审查拆迁计划及补偿安置方案,召开被拆迁人听证会,委托评估单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条件符合的,起草《拆迁批复》,并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合政[2002]194号)有关拆迁安置资金监管的规定核定监管资金金额,报拆管办领导审批。
  3、申报材料经领导审批后再转秘书科。在申请单位按规定转入拆迁安置监管资金、交纳拆迁管理费后,秘书科将拆迁批复、《房屋拆迁许可证》交建委窗口。
  4、窗口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
  五、承诺时限
  在申报材料齐备、监管资金到位、按时缴纳拆迁管理费的情况下,拆管办在10日内完成项目审批工作。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1、标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其中住宅按5元/平方米计收;非住宅按9元/平方米计收。
  2、依据:合价行费[2002]66号。
  七、实施主体: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魏星刚、徐  勇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市拆管办管理科电话:2648212,2614940
  延期拆迁申请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申报条件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申请延长拆迁期限。
  三、申报材料
  1、延期拆迁的书面申请;
  2、原《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持以上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窗口通知市拆管办秘书科领回申报材料,秘书科将申报材料呈领导批示后移交管理科,管理科在核实情况后,起草是否同意延期拆迁的决定,同意延期拆迁的须确定具体的延长期限并报领导签发;
  3、签发后的决定,由秘书科返回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由窗口通知申报单位领取。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
  六、实施主体: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魏星刚、徐勇
  窗口联系电话:3537581  市拆管办管理科电话:2648212,2614940
【编辑:王自明】 【发表评论】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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