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8条;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令颁布,农业部2004年第38号令修订;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二、审批条件: 1、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目的合法,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2、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 3、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须属人工养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 4、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审批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3、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物种来源证明(原件) 6、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7、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8、专家可行性评估意见 9、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四、审批程序: 1、材料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对其材料进行核对。 2、项目审查。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将经核对的材料交市畜牧水产局水产渔政处进行审核。 3、办理批件。市畜牧水产局水产渔政处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市畜牧水产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批件。申请经营利用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1、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或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2、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3、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七、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2、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0]293号 联系电话:2641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