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3条; 2、《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1999年第15号令颁布,农业部2004年第38号令修订)。 二、审批条件: 1、申请者捕捉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用于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驯养繁殖等规定用途 2、捕捉方式合法 3、资源状况允许 4、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审批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3、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5、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6、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证》(复印件) 7、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原所在地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审批程序: 1、材料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对其材料进行核对。 2、项目审查。市行政服务中心畜牧水产局窗口将经核对的材料交市畜牧水产局水产渔政处审核。 3、办理批件。市畜牧水产局水产渔政处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市畜牧水产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批件。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一野生动物的,经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2641814 |